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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章程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為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641號)所在地。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本會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並藉由推動教育改革成功,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的教育問題。

           四、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五、與學校協議學校的教師聘約。

           六、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七、派代表參加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三 章     

 第 七 條  凡桃園市立大溪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交會費即為會員。代理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三、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準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背法令、本會章程、大會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等處分;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

           七、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總幹事、幹事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

           之。

 

第 五 章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八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入會費参佰元,常年會費参佰元,於9月份繳交。準會員之會 

                      費與會員同。

            二、其他收入。

            三、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0831日第二屆第1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市政府○年○月○日府社發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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