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

【教師相關】重要法規

教師法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1.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2.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3.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註: 受停聘若調查完畢 .,予以復職則補 發停職期間之薪水(本薪) 但不含 「學術研究費 」

第1項第6款:「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第1項第7款:「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校事會議處理範圍

(一)性侵害事件知悉未報再度發生或偽造、變造、煙滅或隱匿證據
(二)偽變造或湮滅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三)體罰學生造成身心侵害
(四)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解聘之必要
(五)違反聘約情節重
(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
   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四、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十一、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

        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五、 教師請假規則

 

六、教師待遇條例

 

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霸凌: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行為一再發生)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侵害態樣)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是否有損害結果)等四個要件

【教師應參加】的法定研習:

       一、【環境教育研習】每年4+2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法律依據:

         ‧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

      

二、【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法律依據:

       ‧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4項: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